消费提示

正确认识保险宽限期,避免保单权益受损

点击数:1299  作者:阳光人寿河北分公司  日期:2024/7/4 14:24:21

      保险的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设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使用宽限期是每位投保人所享有基本权益。阳光人寿河北分公司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正确认知保险宽限期,避免保单权益受损。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17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疾型保险,附加意外和住院,保障配备齐全,用于保障未知的风险。2024年1月,保险公司续期服务人员通知王先生交费时,王先生告知工作繁忙有空再交,期间服务人员多次提示要及时交费,但后续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费,导致保单失效。

     今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联系了保险公司,原来在宽限期内王先生因意外出险,治疗期间没来得及交费导致保单失效。在他病情好转时想到了这份保险,但是由于保单已经失效,所以不确定能否理赔。

      王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询问此事,服务人员告知宽限期内出险是可以赔付的,但后期保单能否复效还要看二次审核的结果。服务人员让王先生安心养病并协助办理了理赔服务,理赔时按比例扣除了宽限期部分的保费,王先生拿到理赔款后对公司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庆幸有这份保险保障。

      二、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让我们了解到保单宽限期的重要性。投保人在宽限期内出现暂缓交费,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遗忘等客观因素而未按时交纳保费,一定要关注“宽限期”的截止时间。在宽限期内出险可按条款约定进行理赔,但需要补交当期保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保险费。

      如宽限期内未交纳保费,则保单进入“失效中止”期,在这个期间,保单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均不再有效,出险无法获得理赔,但可由投保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复效”,“失效中止”期持续两年。未复效的保单在失效中止两年后变为“失效终止”,此状态下的保单无法理赔也无法复效。

      三、风险提示

      1.了解保单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按时交纳保险费,对于保护自己的保险权益至关重要。

      2.在购买保险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关注产品的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

      3.如果遇到极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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