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

出险报案很重要

点击数:1544  作者:天安人寿石家庄中支  日期:2023/4/14 9:36:30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王先生2009年通过村集体统一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底身故。2022年5月,王先生的孙子联系保险公司,称其爷爷2009年年底在家门口摔倒后身故,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无法提供意外身故证明材料。由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出险原因以及申请理赔超期,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拒赔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例中,被保险人出险后,其家人未曾向保险公司报案,事隔多年,已无法确定现场及身故原因,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应该详细了解保险产品所涵盖的保险责任,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联系销售人员及时报案,详细说明投保信息、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经过、结果等,并按照提示做好理赔材料的收集,以便及时获赔,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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