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切忌“想当然” 三步认清“适当性”
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是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阳光人寿河北分公司发布风险提示:投资切忌“想当然”,三步认清“适当性”。
一、案例介绍
吕阿姨是一位企业退休人员,主要依靠每年5万元的退休金生活。2023年听女儿的朋友小华说她自己投了个理财,收益非常好,投入50万元一年就收到了10万元“利息”,强烈劝吕阿姨跟着一起挣钱。吕阿姨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告知说自己投不了那么多,小华一次次“热心”推荐,基于为孙辈储备资金的憧憬和对女儿朋友的信任,吕阿姨头脑一热拿出毕生积蓄购买了交费50万元的金融产品。在购买产品前,金融机构强制性要求做“适当性”问卷调查,以判断吕阿姨的投资匹配性和交费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在小华的“温馨提示”下,吕阿姨填写了年收入100万元。
2024年吕阿姨家中成员突发重病,急需大额医疗费用,为治病救人,吕阿姨找到小华想要把50万元本金拿出来使用,却震惊地发现她投资的金融产品是长期的,未到期产品拿不出来,如果强行解约会有重大损失。吕阿姨找小华理论此事,小华自己也无法赔偿吕阿姨的损失,两家的友谊不复存在。
二、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消费者的适合度,并在销售时充分披露关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将于2026年2月1日执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更是全面对“适当性管理”做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加强了保护。
本案中吕阿姨过于信任他人,在适当性评估中未进行真实作答;销售人员小华无视吕阿姨财务状况,引导其选择与实际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双方均对本次纠纷负有一定责任。
三、风险提示
(一) 摸清钱包再签字,守住交费“安全线”
购买金融产品前务必基于当前及未来可预见的稳定收入考虑,审慎评估能否长期持有投资产品,或持续承担每年的产品支出。必须为收入波动、突发灾难等开支预留充足备用金,不能仅仅因为“信任”就进行投资,决不购买超出实际承受能力的产品。
(二)看清合同规则,要求明确解释损失风险
无论购买何种金融产品,消费者均有权要求销售人员或金融单位对合同做全面、清晰的解释,并应如实反馈自身理解。如遇讲述内容与理解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尽早联系金融机构官方客服,及时沟通,确保明确认知,不轻信合同外承诺。
(三)评估交费持续性,优先选择可控方案
购买需连续交费的金融产品时,要充分评估自身存款及未来交费期内是否有稳定能力持续交费,如遇中途收入减少或急用钱,有哪些合法补救措施等。务必提前了解这些“应急按钮”使用条件、操作流程及具体规则,避免遇困时手足无措。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结果。金融机构应与消费者共同努力,合规销售、理性投资,实现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百姓财富不断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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