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收费公示

点击数:2923  作者:石家庄市保险行业协会  日期:2020/8/28

收费项目:会费

收费性质:会费

服务内容: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政策论证,提出石家庄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参与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单位之间的矛盾、争议及共同利益等问题,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委托,受理保险业务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保险监管机关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八)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九)整合宣传资源,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十)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委托,为会员提供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考察,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加强与国内协会组织间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行业利益;

(十二)承办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事项,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收费标准:

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按机构类别及上年度市场排名顺序(以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平台信息为准),并结合具体经营情况确定会费缴纳档次:

(一)龙头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排名前两名、人身保险公司排名前两名,按照第一档会费标准缴纳;

(二)大型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排名三至五名、人身保险公司排名三至五名,按照第二档会费标准缴纳;

(三)中型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排名六至十五名、人身保险公司排名六至十五名,按照第三档会费标准缴纳;

(四)小型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排名十六名及以后、人身保险公司排名十六名及以后,按照第四档会费标准缴纳;

收费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

《石家庄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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