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冀银保监办发〔2020〕14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顺利推进辖内财险产品备案及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规范备案报送程序
各财险公司要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及合规审查,把好形式和实质双审查关,进一步提高备案产品质量。省级分公司要和总公司保持上下联动,及时掌握产品属地监管政策,分清职责权限,坚决避免“只报送,不追踪”导致产品系统空转搁置的情形,坚决防止出现“只备案,不管理”导致产品功能滞后等情形。
为提高监管效率,公司要按照成熟几个报备几个、避免一哄而上大批量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防止因个别产品备案不成功影响其他产品备案。对公司产品审查不严导致备案材料多次补正仍无法通过备案的,以及多次报送严重不符合监管规定备案材料的,河北银保监局将依法采取风险提示、通报批评以及责令停止产品使用并限期整改、禁止一定期限内报备新产品等监管措施。
二、定期自查评估,建立产品退出机制
各财险公司要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切实保障产品设计的合规性和销售的适当性。公司要每年定期对我局监管的备案类产品进行自查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含保费、赔款、盈利等经营情况以及产品投诉等违规情况,对于评估发现存在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噱头炒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存在自备案起一年内未予销售情形的,应及时清理并停售注销。
三、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产品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力度,发现公司已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产品使用并限期整改、禁止一定期限内报备新产品等监管措施。同时,依法责令公司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及合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各财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一方面因地制宜创新产品服务,另一方面毫不松懈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以规范、有效的产品供给带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各财险公司要按要求认真开展备案产品自查评估,于每年初3月底之前将上年底之前已备案产品的自查整改、产品退出等有关情况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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