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点击数:2486  作者:河北银保监局网站   日期:2020/1/20 16:42: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规范考试流程,提高考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中规定的适用核准制管理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拟任高管人员应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任职资格考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考试需求和报名情况,统一组织考试,并牵头考试题库的更新与管理。

第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九条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任职资格考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银保监分局根据河北银保监局的统一安排,负责辖内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总体上分为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两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出自《河北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附件1),任职资格考试题目均从考试题库中选题,在题库中根据考试类型随机抽取题目。

为提高考试的针对性,按照拟任高管人员所在机构类型和职务,考试内容有所区分(附件2)。

第十四条  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出自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高管考试统一题库。

第十五条  题库内容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遇金融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重大事项调整时,随时补充更新。

第四章 考试管理及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方式。考试试题由客观试题构成,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考卷满分100分,考试及格分数线为60分(含)。

第十八条  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制《河北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申请信息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办公室,一份留存本部门。

(二)局办公室接到机构监管部门的考试申请后,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

(三)应试人员应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核对身份无误后,即在计算机上按类别随机抽取试题并完成答题。

(四)答题完毕计算机将自动判卷产生考试成绩,并即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经监考人、应试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应试人,另一份交机构监管部门存档。

(五)考试成绩由机构监管部门通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保险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系统提交拟任高管人员报名信息。

(二)局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

(三)应试人员应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核对身份无误后,即在计算机上按类别随机抽取试题并完成答题。

(四)考试成绩由考试系统统一发布,考生可通过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河北银保监局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一年内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补考两次仍未通过的,从第二次补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试人员应在规定考试时间开始30分钟前到达考试地点,经身份核验后,进入考场并在指定地点集中存放手机等随身物品,到指定的考试机位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人员进入考场(视为弃考一次),开考30分钟后可提交答卷退场。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内无故缺考两次的,从第二次缺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员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暂停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处理,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机构进行通报: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二)未请假无故不参加考试;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适用报告制的保险机构负责人,按照规定需通过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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