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故意伤害权益失
【案例介绍】
投保人柳女士于2020年11月为自己投保一份《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保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配偶高先生。普通意外身故5倍保额给付保险金。
2022年6月,被保人柳女士因意外身故,后家人向我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经公司调查核实,被保人柳女士因家庭琐事被其配偶高先生故意杀害,且申请理赔时受益人高先生已被公安收监。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次理赔金按照未指定受益人处理,由被保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受益人高先生故意行为造成被保人身故。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约定,指定受益人高先生丧失受益权。
【风险提示】
一、《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中也有相关规定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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